移动新媒体
中国搜索
微阅读 > 资讯抢鲜报
推进立案登记改革 健全完善各项制度
2016-01-28 07:38:08
 

  立案登记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立案登记改革实践情况通过专题调研,提出相关建议。

  一、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从2015年5月1日至11月1日,印江法院共收案844件,当场立案816件,当场立案率96.68%,与前一年同期相比上升35.94%;其中民事登记662件,当场立案640件,补正22件,当场立案率96.68%,与前一年同期相比上升30.88%;执行登记179件,当场立案175件,补正4件,当场立案率97.77%,与前一年同期相比上升53.51%;刑事自诉登记2件,退回材料1件,移送管辖权法院1件。

  民事和执行案件上升明显,说明立案登记制对民事和执行案件产生的影响比较大。刑事自诉案件持平,则和自诉案件自身诉讼难、不易诉讼特点相关。

  立案反馈调查中,76.32%的案件当事人、92.86%的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反映起诉时都是当场立案的。未能当场立案的原因:72.22%的是被告地址不具体;27.78%的是被告格式不符合要求。60%以上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70.59%的当事人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后速度更快、更加方便,立案手续更加规范;78.95%的当事人对立案工作满意。

  二、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存在的不足

  1.知晓度不高。76.63%的当事人没有听说过立案登记制。不少办案人员、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立案登记工作事实上都属于肤浅了解。

  2.案件数量增加。26.32%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认为出现案件数量增加,一些不必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涌入法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50%的办案人员认为存在案件数增加的弊端。

  3.产生虚假诉讼。21.05%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认为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易致虚假诉讼的产生。对于虚假诉讼,仅有5.2%的自然人当事人和26.32%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能接受,大多数人不能接受虚假诉讼,认为应当严惩。在能接受虚假诉讼的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群体中,认为虚假诉讼是一种能力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占80%。

  4.案件更琐碎,实体审查时间增加。50%的办案人员认为存在案件更加琐碎、送达难的弊端,57.14%的办案人员认为存在案件审查实体时间增多的问题。

  三、 推进立案登记制度改革的建议

  1.强化学习宣传力度,树立正确诉权意识。一是使审判部门办案人员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的意义、范围、具体操作流程。树立正确诉权意识,改变过去法院直接适用被告抗辩权,剥夺原告诉权行使而不予立案的看法和行为,对立案登记工作给予支持,确保立审畅通。二是通过宣传,帮助人民群众了解和知晓立案登记工作。三是主动公开监督投诉电话,明确监督机构和人员,解决当事人找不到人立案的问题。真正实现“有诉必理、有案必立”。

  2.确立案件分流机制,解决审理琐碎难题。积极开展诉调对接工作,实现诉调无缝对接。立案前,对符合调解的纠纷,经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由当事人选择诉前法官调解,调解成功后,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做到快审快结,确保审判质效,达到案结事了,降低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诉前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则即刻进入诉讼程序,可在案件立案后对案件实质审查后按照难易程度进行分案,实行案件繁简分流。

  3.重视司法确认案件,化解案件增多困难。2013年至2015年印江县调委会分别为389个、472个、472个,但是调解纠纷成功件数分别为2618件、2413件、1839件。调委会调解案件减少,法院相应的案件却在增加,这一方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信任,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法院案件数增加,法官工作压力增大。反观自身,其实也有一定原因,司法确认案件因为不存在调解率、撤诉率,在审判绩效指标中拉不到分,体现不出成绩,所以很多法院都将其转化成诉讼案件,这本该是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化解矛盾的补充,却反倒成了法院增加案件数的来源,法官自身不堪重负也就难免。因此,要破解案件增多,就应充分适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真正重视司法确认案件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将司法确认案件单独作为一项指标考核。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不是唯一的办法。最终目的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可建议当事人选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4.实行诉讼代理计分,预防虚假诉讼的产生。一是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树立正确的诉讼观,保证自己不做虚假诉讼,形成诚实诉讼的代理意识和代理氛围。二是严惩虚假诉讼。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权利的同时,对其虚假代理行为给予严惩,可实行代理计分制,出现一次虚假诉讼扣5分,一个月内其不得代理案件,年底累计积分超过15分的,当年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再代理诉讼案件,并对律所、司法所实行黄牌警告。对一年没有虚假诉讼的律所、司法所给予绿牌证明,以此促进诚实诉讼,形成不敢制造虚假职业诉讼、不能制造虚假职业诉讼、不愿制造虚假职业诉讼的氛围,以维护司法公信。

  5.纳入审判管理,确保制度长期有效。为保障登记立案工作长效性,应将其纳入审判质效管理中,把未登记立案率作为一项负指标予以考核较好,也更能体现“立、审、执”法院工作三大格局。

  (课题组成员:肖明俊 杨正飞 阙灿洪 谢德英)


编辑:小微

相关新闻

热图推荐

来源 | 人民法院报

精彩热图

 
 

24小时热评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