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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南区区长作为被告出庭应诉
2016-01-27 07:17:53
 

  □ 本报记者   吴晓锋

  □ 本报通讯员 李春光

  1月21日上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件开庭审理,巴南区区长陈刚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查、质证、辩论和陈述,法庭评议后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黎刚经朋友介绍,给余堪驾驶水泥搅拌车,每月薪酬由余堪核发。余堪则将车挂靠在重庆瑞瑞物流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1日早上,黎刚和另外一名驾驶员钟飞交接时,不幸被小钟驾驶的搅拌车轧伤,造成左脚大部分损伤伴缺损。

  2014年11月18日,黎刚向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其间,因瑞瑞公司提交说明,主张与黎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巴南区人社局遂终止了工伤认定程序。其后,在黎刚提交了仲裁裁决书和法院生效文书后,人社局于2015年7月6日认定黎刚受伤的情形,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瑞瑞公司不服,向巴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巴南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2015年9月6日,巴南区政府受理并进行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予以维持。瑞瑞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现场,巴南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原告方职工陈强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法庭点明本案法律适用错误。“第三人黎刚只是被登记在原告物流公司名下的水泥搅拌车轧伤,这属于一起交通事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

  对此,巴南区人社局局长刘莉回应,仲裁裁决书、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以及人社局调查的证人均表明,第三人黎刚是在交接班过程中被钟飞驾驶车辆致伤,而且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了黎刚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黎刚的受伤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巴南区区长陈刚进行答辩。

  此外,原告委托代理人还针对性地提出,黎刚已经获得了赔偿不需要再进行工伤认定、物流公司与之没有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等理由与事实。

  刘莉表示,巴南区人社局认为本案不仅是侵权行为,而且是工伤。按照规定,不论是不是侵权行为或者是否得到侵权行为的赔偿,只要黎刚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还应该按工伤赔偿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陈刚简洁明了向法庭表示,本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不能代替本案的工伤待遇赔偿。原告瑞瑞物流公司以已经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否定本案的工伤认定是错误的。

  至于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是否也要物流公司承担责任,双方展开了更为激烈的争论。

  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指出,在2015年3月30日,黎刚就确认劳动关系一事被驳回,充分说明公司与黎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工伤认定了。

  陈刚和刘莉则一致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属实,但是依据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黎刚、钟飞驾驶的车辆是余堪挂靠在瑞瑞物流公司的,并且挂靠关系成立。不论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瑞瑞公司都应按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既不相互吸收,也不相互排斥,黎刚已获得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影响本案工伤责任的认定。黎刚所受伤害虽然系道路交通事故所致,但其受伤时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依据相关规定,瑞瑞公司应当对黎刚的受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处法律规定被挂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既包括工伤认定,也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文中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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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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