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国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副主席陈乃科 (郝红波 摄)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记者 马常艳 专栏)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备受关注。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侨联副主席、国和控股集团董事长陈乃科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
陈乃科对中国经济网记者指出,目前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管规则不完善,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多是原则性触及。二是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审核机制。准入门槛低,对P2P、网络虚拟货币等诸多互联网金融企业尚未明确具体监管措施和准入门槛。很多公司以互联网金融之名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实,导致网贷公司的违约风险大幅增加。三是金融消费者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且缺乏统一的维权与协调机构。投诉处理机制、争议处理机制尚未建立,没有主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维权机构,即使是金融部门自身,不同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涉及不同部门,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统筹机制,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工商、公安、司法系统之间也需要建立统一协调机制。四是缺乏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补偿机制及危机预案。目前证监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监会保险保障基金并不涵盖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协会也缺乏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保护能力。
对此,陈乃科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尽快出台相应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明确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管理部门,细化管理职责,出台行业规范。二是建立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评估机制。从注册资本金、风险控制、软硬件设施、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参照传统金融企业及非金融支付机构等新兴企业准入门槛要求,明确P2P、众筹、网络虚拟货币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门槛。三是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对于因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监管部门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并限制经营公众业务。四是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维权统一机构跟踪分析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情况,推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统一投诉及维权接处平台。组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排查行动,做好风险预警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救济基金和政府公共危机预案,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合作,推出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的保险业务。
代表委员小资料:
陈乃科,浙江省丽水市青田黄垟乡人,现任浙江国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省侨联副主席,捷克华商联合会名誉会长,捷克青田同乡会名誉会长、省侨商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