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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IPO新规征求意见稿 八大看点受关注

2013-06-07 22:44:5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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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7日讯 今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从推进新股市场化发行机制、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三公”原则五方面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主要看点有以下8个方面。

1、拟实行受理即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拟IPO企业招股书预披露时间进一步提前,实行“受理即披露”,这样更便于加强社会监督,同时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从披露之日起就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一旦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预披露后,发行人申请材料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

2、拟允许IPO排队企业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积极探索和鼓励企业以发行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权形式或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3、审核通过后,公司自主择机发行

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并履行会后事项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即核准发行,新股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放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文件的有效期至12个月。

4、大股东不得低于发行价减持,5年内有稳定股价在净资产之上的义务

意见征求稿显示,上市公司大股东锁定期结束后,在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此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五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具体措施可以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5、新股发行网下配售拟向社保公募倾斜

新股发行网下配售将优先满足社保、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要求,具体措施拟要求网下配售的新股中至少40%应优先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配售。

6、业绩变脸中介机构将担责

意见征求稿显示,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的,证监会将自确认之日起即暂不受理相关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稽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已经明确具体地提示上述业绩下滑风险、或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的,不在此列。

7、约束炒新行文

证券交易所应进一步完善新股上市首日开盘价格形成机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建立以新股发行价为比较基准的上市首日停牌机制,加强对“炒新”行为的约束。

8、主动申请终止审查企业1年内若再申请仍需自查

对于专项检查工作中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企业,为避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通过撤单规避义务,对于提交终止申请的企业,自其终止审查之日起,1年内若再提出申请,还需按照此次专项检查有关要求履行自查义务,IPO申报材料(行情专区)须与自查报告同时提交,证监会将按照此次专项检查方式进行抽查。

编辑: 柳洪杰 标签: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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