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克尔·乔丹在比赛中的照片与 “乔丹体育”的产品商标。
■ 本报记者 姚勤毅
上市未果的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乔丹体育”)日前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美国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 (以下称迈克尔·乔丹),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4月2日,泉州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去年,迈克尔·乔丹曾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要求“乔丹体育”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1万元。
据了解,与迈克尔·乔丹长期合作的耐克公司,自2002年起先后十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 “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认为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受到了侵害,但这些主张从未获得支持。2012年,迈克尔·乔丹在上海法院起诉“乔丹体育”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在3月、10月两次驳回耐克的商标撤销申请。
“乔丹体育”认为,对于这样一个行政机关已有定论并结案的商标纠纷事件,迈克尔·乔丹混淆法律关系,包装成侵害姓名权纠纷进行起诉,是一种滥用诉权的恶意诉讼行为。
“乔丹体育”原计划于去年3月底挂牌上市,但迈克尔·乔丹在法院尚未受理前就通过媒体公开诉讼内容,并高调宣扬。“乔丹体育”认为自身的品牌形象、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我们尊重迈克尔·乔丹先生在篮球领域所做的贡献和成就,此次起诉他是不得已而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