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6月1日起,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将扩大。
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简称“规定”),并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另一方面明确了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政策。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创新、市场发展,境内市场上的金融产品不断推陈出新,部分证券公司提出了投资现行规定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的想法。经证监会审慎研究后,目前境内市场上的这些金融产品,有的属于证券,有的不属于证券;有的风险收益特征清晰,流动性好,有的结构复杂,风险较大;有的可以由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有的不太适合证券公司直接进行投资,对不太适合由证券公司直接进行投资的产品,从证券公司了解产品、培养能力,以为将来面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积累专业经验的角度考虑,又应当允许其以适当的方式参与或投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
规定采取指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对证券自营业务可投资品种作了规定,主要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以下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上述品种风险收益特征清晰,流动性较好。允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上述证券品种,以证券公司现有的专业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其风险是可控的。”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规定还明确,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一般结构较为复杂,或者不属于传统的证券,对这类产品,规定要求有意愿且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进行投资,以实现风险隔离。
由于投资其他金融产品对公司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求较高,规定要求设立上述子公司的证券公司自身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同时,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属于对外投资,根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事项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证券公司若要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应当事先报经证监会批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
在对证券公司及其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的监管方面,记者了解到,在母子公司之间实行法人隔离外,规定明确禁止证券公司为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以防止子公司的风险传递给证券公司。此外,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风控指标计算的规定,在计算证券公司净资本时,对其对该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按100%的比例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