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发力,相关人等就会心存侥幸,食品安全事件难免此起彼伏。由此,在查处瘦肉精事件上,需要在相关公职人员头上举起达摩克利斯之剑,给养殖、运输、宰杀、销售者以法律的刚性回应。
瘦肉精事件曝光后,国务院要求坚决查处,严肃追究责任,并成立联合工作组赴河南督导查处。河南亦派员全面排查。沁阳市分管副市长王六军承诺:不让一头有病猪流入市场,不让一斤含瘦肉精的猪肉摆上老百姓餐桌。
从中央联合工作组的庞大阵容,到地方政府的拉网式排查检测,既可见瘦肉精事件在食品安全领域中的重量级别,又让公众对清剿瘦肉精、严打“健美猪”充满信心和期待。副市长的一番承诺,决心昭昭,基层政府发力整饬,或许能够正本清源。
然而,这一连串的严查要求落到“健美猪”身上,却变成了走过场。河南省畜牧局会同孟州、沁阳、温县三地拉网式排查,初检合格率高达98.8%。沁阳在“3・15”当天对曝光的一家养猪场进行检测,结果未检出瘦肉精。而记者随后在排查过的养猪场调查,却发现养猪场仍在使用瘦肉精。
究其原因,无论声势浩大的拉网式排查,还是“3・15”当天的迅疾反应,都只检测了媒体曝光的,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按照农业部要求,瘦肉精日常监督检测以盐酸克伦特罗为主,同时兼顾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的抽检。看来,沁阳副市长的决心并没有变成行动上的精心与尽心。
一场百姓期待的大排查,徒具其形而鲜有其效,暴露了监管的无力度与不作为。农业部规章昭然在案,媒体曝光确凿无疑,检测部门却精不过瘦肉精,实在是闹剧。更重要的是,瘦肉精事件正处于众目睽睽之下,监管尚且如此,可以想见日常检测会是怎样的轻描淡写乃至形同虚设。
治庸治乱须用重典,既然一揽子制度无法落地,就需用司法来救济制度。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于瘦肉精及监管失效,不是无法可依。2008年最高检、公安部规定,对使用瘦肉精养殖生猪以及宰杀、销售此类猪肉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去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出《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甚至明确要求,“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要求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瘦肉精事件曝光至今,仅有行政处分而不见司法介入,“健美猪”检测如同“瘦身美容”,制售瘦肉精者尚未进入追查视野。法律不发力,相关人等就会心存侥幸,食品安全事件难免此起彼伏。由此,在查处瘦肉精事件上,需要在相关公职人员头上举起达摩克利斯之剑,给养殖、运输、宰杀、销售者以法律的刚性回应。
只有通过严惩一件又一件食品安全犯罪,才能激浊扬清重树消费信心,也才能让公众对即将实施的包括严惩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充满期待。
(责任编辑:张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