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11年,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正式开始运转,加上此前不久成立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的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新体系旨在为欧洲金融业的有序复苏提供更优良的监管环境,避免再次发生大规模深度金融危机。这一新体系特点鲜明,其运转具有开创性意义。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以下三个突出特点。第一,新体系的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除了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外,更将欧盟层面的直接监管权限由原来仅限于证券市场,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第二,欧洲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它将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执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对欧盟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第三,欧盟层面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了一定的超国家权力。在以往的监管体系中,欧盟名义上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只是负责协调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成员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等,并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和实际的执行权。而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拥有超国家权力,如对欧盟境内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在紧急状态下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项金融交易活动等。
欧盟这一全新金融监管体系具有开创性意义。长期以来,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一直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但因美国的反对和英国的抵制而始终未能展开讨论。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包括英美在内的世界各国重新审视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监管的必要性,使得欧洲大陆国家重视金融市场稳定、强化监管的理念和主张得以付诸实践,欧盟新金融监管方案得以出台,全面的金融改革得以拉开序幕。对于欧盟成员国来说,新监管体系的确立是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又一里程碑,它标志着成员国部分金融监管权限开始向欧盟转移,各成员国在此领域长期各自为政、难以协调的局面开始发生实质性转变。而对于世界各国而言,欧盟的这一新体系为不同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开创了先例。
任何一种制度安排若要有生命力,都须依据客观条件变化不断做出相应的修正或改进。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监管不足和不力,在后危机时期,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是实行更严格和更大范围的监管,从这个角度看,此次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是对之前金融过度自由化的一种矫正。
(来源: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 汪巍 编辑: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