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对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一些缺陷。例如,按税源分别课征难以准确测定和完整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缴税很可能较少,与量能负担的社会公平原则相悖。尤其是,分类所得税制不利于退休收入多元化发展趋势。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由11个类别构成,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并实行与之配套的代扣代缴制度,与其相对应的适用税率有5种。在免纳个人所得税的10个列别中,仅有“退休工资”,其他“退休收入”均不在免纳之列。
“退休皆免税”成为思维定势
近年来,“退休收入”多元化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退休工资”逐渐成为退休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于是,在实践中便出现一些征税的模糊地带,尴尬时有发生。首先,企业年金缴费者已超过1000万人,基金积累已达2000亿元,每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人数达几十万人,但在领取时个税征收方面绝大部分不纳税,但也有个别地区实行个税征税制度;其次,目前中国大约有130多个县级市和地级市实行了地方性的60岁或以上老年人的老年补贴制度,其特点是资金均来自财政转移支付,实行非收入调查式制度,大多仅以年龄和户籍为资格条件,并免征个人所得税。从政策上讲,这显然与《个人所得税法》关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予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抵触,因为这些养老补贴均为地方性政策。又如,团险在支取时也非常模糊,理论上在支取时应征收个税,但事实上难以执行。再如,《个人所得税法》仅有规定“保险赔款”予以免税,而不包括养老金产品。“保险赔款”是指财产保险中由于保险标的灭失和损坏所获得的保险金赔付,但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是否应该纳税也无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绝大部分是免税的。
此外,分类所得税制难以解释来源不同但性质相同或性质不同但来源相同的“退休收入”实行纳税与免纳的差别问题。例如,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个人账户资产形成的退休收入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形成的退休所得,无论在计发方式上,还是在支取方式上,几乎完全一致,但无法解释为什么基本保险与企业年金在理论上税收政策的差别问题。
重要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不仅不利于当前退休收入多元化的现状,而且不利于推动退休收入多元化的发展。例如,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税优模式是后端征税的EET模式,但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存在较大困难。再如,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开发及其引入同样面临较大困难。如果将这些退休收入列入领取时免税的范围,则与现行税法产生激烈冲突。短期内,具有颠覆性质的单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将难以实现。如果将之列入征税的范围,又面临与社会传统文化的冲突。在中国特有的心理习惯、儒家文化和传统美德等社会软环境中,“退休皆免税”理念已深入人心,甚至成为一个思维定势。例如,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部分养老金是免税的,个人账户部分提取也是免税的,由此成为世界各国基本养老保险中最宽松和最优惠的“三个环节”均为免税制度。其他“退休收入”之所以在政策制定上处于灰色地带,在实际执行中基本上免税,也是社会软环境作用的结果。这就是延税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面临尴尬并几起几落、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成为“灰色地带”并难有定论的原因所在,是多年来企业年金后端征税模式难以确立、只能含糊其辞地选择前端征税的原因之一。换言之,对任何退休收入实施后端纳税,其受到的社会软约束均要大于所谓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薄弱及其技术手段落后的硬约束。就企业年金而言,如果实行后端征税模式,其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是不可忽视的,尤其对那些个人账户累计余额较多的领取者来说,一次性支取的适用税率将是最高的,这显然不利于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
建议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
面对退休收入多元化的目前现状和发展趋势,要摆脱现行所得税法的硬约束与社会文化的软约束,要提高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要保证国家的财政税收,最好的办法是尽快实行税制改革,将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为综合个人所得税制。这样,包括“退休工资”、各种地方性老龄补贴、企业年金所得和商业个人养老保险金等所有“退休收入”的个税困境均可迎刃而解,后端征税型企业年金和各种延税型个人养老金的制度瓶颈也将全部消失,退休人员“退休收入”的多元化将会受到税制的有力支持。
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可分为3个: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分类定率、分类扣除、分类征收、源泉扣缴和代扣代缴,这就是对上述诸多“退休收入”难以免税的原因之一;综合所得税制是无论来源如何,对个人全年所有收入总额进行综合,在减除各种法定的宽免额和扣除额之后,余下为应税所得,在个人自行申报之后,按统一累计税率计征所得税;混合所得税制是将分类课征与综合课征相结合起来,对有些项目单独课征,多数由纳税人汇总缴纳。
2003年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开始了从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改革的转型;2006年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又明确提出“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制定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200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关于2008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研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由于纳税意识普遍薄弱、征管能力落后、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复杂性等原因,改革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
既然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不利于退休收入多元化发展趋势,那就意味着不利于提高老年收入水平,不利于老年弱势群体的减贫,进而不利于拉动内需和转变增长方式。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只有少数国家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如法国、突尼斯和塞内加尔等讲法语国家;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绝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的是综合所得税制,比如美国实行的是典型的综合所得税制国家。美英等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拥有发达的延税型养老金和后端征税型企业年金,与其实行的综合所得税制有关。正是由于养老金十分发达,这些国家的贫困率比较低,减贫效果较好。例如,美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贫困发生率从1935年的70%下降到2005年的8.1%。
鉴于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最终目标应是综合所得税制,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应该只是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但不管怎样,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加快脚步,以适应退休收入多样化的现状和发展要求。
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不利于当前退休收入多元化的现状,也不利于推动退休收入多元化的发展。例如,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税优模式是后端征税的模式,但在分类所得税制下存在较大困难。如果将退休收入列入征税范围,又面临与社会传统文化的冲突。在中国特有的心理习惯、儒家文化和传统美德等社会软环境中,“退休皆免税”理念已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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