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外资参股上市券商不得超过25%
[ 2007-12-29 16:29 ]

单一外资持有上市券商比例不得超20%;境外股东在合资券商持股不得超1/3

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中国证监会近日正式颁布《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和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新规则对外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境外股东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五分之一,全部境外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四分之一。

外资参股国内券商更宽松

据悉,修订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对外资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准入条件更为宽松,参股渠道更为多样,监管机制更为适当,体现了我国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实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一贯政策。

修改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数要求,从原来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宽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境外股东的条件,从原来的境外股东限于证券经营机构,放宽到金融机构和一般机构投资者,并将境外股东持续经营年限从原来的十年以上降低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合法途径、股东资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滞后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分条款。

根据规定,境内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时,境外股东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的股权比例不超过1/3。境内股东应当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低于1/3。此外,境外股东还应具备持续经营五年以上,近三年未受重大处罚、各项财务指标符合规定等条件。

外资参股两种途径

新规则特别增添了境外投资者参股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相关条件和程序,具体到参股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境外投资者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在此情况下,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达5%以上(含5%)的,应履行报告、暂停交易等义务。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境外投资者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股东资格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外投资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持有的上市内资证券公司的股份降低至5%以下。

二是境外投资者与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上市内资证券公司在外资依法参股后,其经批准的业务范围不变。在控股股东为内资股东的前提下,上市内资证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还表示,除了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颁布新规外,证券行业对外开放还包括如下措施:允许外资参股比例在33%以下的合资资信评级机构和合资投资咨询机构按照有关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规定,从事相应的证券服务业务。上述合资资信评级机构具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从事证券相关评级业务,包括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评级业务;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来源:《证券时报》 编辑:肖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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