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包括选举、任命、决定代理、免职、接受辞职、撤职、罢免等多种形式,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和免除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工作人员(统称“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职权,通常简称为选举任免权。选举任免权首先是一项组织国家机关的权力,同时也是一项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实施监督的权力。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任免权,是一项实质性权力,不只是程序性权力,不只是履行手续而已,它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主要领导人员行使选举任免权,对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防止和克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民的当家作主地位;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利于坚持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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