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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营改增”试点12月1日启动

2012-10-29 20:53:14 来源:中国日报浙江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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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要求,浙江省将于12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试点工作,目前全省“营改增”的相关准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进行中。

此次浙江“营改增”试点基本延续了“上海模式”,试点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的税率外其余均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仍为3%。试点纳税人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浙江省国税局周广仁局长介绍,截至目前,全省国税部门接收地税部门移交147023户试点纳税人(不含宁波,下同),其中单位纳税人60435户,个体工商户81253户,临时户及其他纳税人5335户。近期,各级国税部门深入企业开展逐户核查,确认移交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及具体税源信息。目前已基本完成征管信息系统的修改调整、各类发票的印制入库以及国税系统内部师资培训等各项工作。

浙江省财政厅罗石林副厅长介绍,根据前期开展“营改增”试点模拟测算的结果,浙江省大约95%左右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税负会下降或持平。试点后,原适用营业税5%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现适用增值税3%的征收率,税负下降幅度达到40%,这对我省面大量广的中小企业来说无疑是个重大利好。预计小部分试点企业改革后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浙江省财政将对税负增加的企业给予过渡性财政扶持,对确因改革增负的企业,可根据企业申请,待财税部门核实后,给予过渡性财政资金补贴。

“在试点过程中,地税、国税部门将加强沟通配合,在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款征收等税收征管工作上实现无缝衔接,并通过对试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培训,确保其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省地税局徐敏俊总会计师说。

从11月1日起,国税部门将对试点纳税人开展税种和发票核定,并开始发售发票,试点纳税人可提前与主管国税机关联系,做好财务核算、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等方面的准备工作。(记者 周依依)

编辑: 冯媛 标签: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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