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看点
判决书中均对微博进行定性
一审判决书中,在认定周鸿祎的微博言论是否侵权前,法院对于微博的特点首次进行了司法意义上的定性:个人微博的特点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而终审判决中,一中院认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可以以个人视角通过只言片语,表达对人和事的所感所想,为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平台。
同时,由于微博上的言论具有随意性,主观色彩浓厚,甚至一些语惊四座的表达方式,都成为吸引“粉丝”关注的要素,特别是涉及批评的内容,还往往起到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改判原因
部分微博内容与原告无关
一审判决后,原告金山安全公司与被告周鸿祎均提起上诉。
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金山安全公司成立于2009年,而周鸿祎炮轰金山的许多微博所涉及的事件发生在2005年,与金山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通观周鸿祎微博的前后文,确实读不出周主观上的善意,不排除其借助对金山公司技术上的指责而获得自己利益的可能性,而且部分微博中使用了明确带有侮辱性质的用语,应当予以删除。
而其他博文内容虽然尚未构成侵犯名誉权的程度,法院提醒周鸿祎应以此为警戒,审慎自己的言行。
据此法院对原审部分判决进行改判,删除微博数量由一审的20条改为2条,而赔偿数额也由8万元酌减为5万元。
据记者了解,由于金山公司索赔数额太高,两审期间的诉讼费就上交了11万元,如果再加上律师费等其它成本,此案对金山公司来说,只是挽回了面子,但赔了金钱。 文/记者李奎
来源:法制晚报 编辑:张少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