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12种大病住院实行包干价
12种重大疾病被列入全省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试点范围,并从本月开始按照统一的定额支付医疗费用。也就是同一种病,在同级别的医院里治疗,患者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等费用以及住院前三天的门诊费用一样。记者昨日从省卫生厅了解到,《云南省12种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下发,12种重大疾病包括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
本月前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执行。
定额费用依平均水平制定
省级医疗机构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根据执业范围、实际收治能力及专项技术准入许可等情况,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部分省级定点医院作为重大疾病省级定点救治医院。
据悉,省级救治医院各重大疾病医药费用定额支付标准,是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和诊疗规范及云南省近年医药费用水平,分类测算,合理确定的。定额费用包括患者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等费用以及住院前三天的门诊费用。
各州市则参照省级定点救治医院定额支付标准和当地前三年该病种费用情况,制定本州(市)、县(市、区)定点救治医院定额支付标准,统筹地区内县(市、区)根据资金结余情况,可适当提高在州(市)和县(市、区)定点救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比例。对于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等病种的后续门诊治疗费用,各地可根据资金情况自行制定定额标准,补偿比例不低于70%。
超出标准医院自行承担
12个病种患者住院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医院只能按该定额收取费用。患者按病种定额支付标准的30%支付自付金额,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在省级和州(市)级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患者全程住院医药费用,按定额支付标准的70%定额支付,不设起付线,超出定额支付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承担。
因自动出院、转科、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患者中途退出主要治疗且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支付标准的50%或住院天数小于等于该病种平均住院天数的一半,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依据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结算。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再按比例支付。比如,患者住院期间发生重大并发症,治疗费用超过包干费用的200%,经与当合管办协商,超出定额按当地新农合补偿政策补偿。
重大疾病原则上应在有条件和能力救治的县(市、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县(市)级定点救治医院无条件救治的可申请转诊至州(市)级或省级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重大疾病未经转诊审批到上级定点救治医院就诊的按原补偿方案执行。
同种疾病一年补偿一次
方案也对医药费用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其中包括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因强化维持(白血病除外)等治疗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列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按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结算。
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同一个疾病过程住院手术(指同疾病诊断进行外科手术或介入治疗)限享受一次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执行。重大疾病患者介入或外科手术救治,不受云南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拒收推诿患者医院要被罚
为了保证该项政策能够落实到患者身上,方案明确要求定点救治医院不得拒收、推诿危重重大疾病患者,不得将重大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升级或串换为重大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
同时,不得减少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将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包含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出在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之外,让患者自付,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一旦在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出现这些违规问题,查实后,第一次给予黄牌警告,第二次取消定点救治医院资格,并按《云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附:报销流程
●重大疾病患者携带参合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转诊审批表(统筹区域内除外)等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定点救治医院审查患者参合信息,对确诊为按病种付费范围的重大疾病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标注“新农合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
●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按该病种定额支付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重大疾病患者出院时,按该病种定额支付标准的30%结清个人自付费用。
●对已经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定点医院,与其他住院病例一并结算;对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定点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医保办提交重大疾病患者的《云南省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出院小结;全额费用发票;住院费用清单;资金拨付申请单定期向患者所在统筹地区的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的费用。(首席记者 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