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处一起酒后驾车案,违法驾驶员曹某被依法予以2000元罚款、暂扣驾驶证6个月和记12分的行政处罚。
当日凌晨,44岁的曹某去朋友家拜年饮酒后,驾驶自己的小型汽车回家。当车辆行驶到奎屯市北京路与塔城街交叉路口时,被路检路查的执勤交警拦停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曹某说话酒气较重。于是,执勤民警拿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检测,结果酒精浓度为78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依法扣留其车辆,并将曹某带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调查和处理。
通过调查取证,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根据曹某的违法事实,并依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之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2000元、扣证6个月和记12分的处罚决定。
面对交警的处罚,崔某没有任何异议,只是悔恨自己贪杯而触犯了交通法规,自作自受,悔之晚矣!为此,警方再次提醒: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否则害人害己!(毛卫华 通讯员 邬宗喜)
实习编辑:运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