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郭军鸽报道)因超标排放污染物,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被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程序,26天计罚金额达208万元。
这也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新疆首例“按日计罚”案件。
记者日前从新疆环保厅获悉,2015年开始,新疆环保厅在全疆范围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对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润达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雍国程塑料颗粒加工厂、昌吉市江北再生纸业有限公司6家严重环境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进行了严肃查处。
哈密地区环境监察人员在对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号发电锅炉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月1日至检查当天,烟尘、氮氧化物两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持续超标。哈密地区环保局当即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环境监察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其未改正违法行为。随即,哈密地区环保局依法启动“按日计罚”程序,计罚日期共26天,罚款金额为208万元。
记者查阅4月环保部网站消息发现,除山西、海南、云南、西藏等4省区外,1至2月份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6件,罚款数额达1238.96万元。而新疆哈密地区环保局开出的这张按日连续处罚208万元,成为1至2月份全国按日连续处罚数额最高的个案。
“按日计罚”是新《环保法》中的一项新规定,对违法企业拒不改正的将按日连续处罚,且无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