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通讯员阿依提加玛丽报道)这几年,一起喝酒出意外,酒友被判赔钱的事情已不鲜见,可很少有人知道判赔原因,下面这起案子就能解释大家的这种疑惑:
和朋友一起喝酒后,独自回家的郭某横穿马路时不慎被撞身亡,郭某妻子将三名酒友一并告上法庭。
4月1日,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酒后意外事件导致死亡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马某等三名酒友承担原告未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20%的补充责任,即三人各自承担7500元。
吉木萨尔县的郭某与马某、赵某、侯某是朋友,几人常共同承包清扫县城街道积雪。2012年1月19日,三人聚在一起喝酒,喝到次日凌晨才醉醺醺离开各自回家,郭某横穿马路时与一辆货车相撞当场身亡。事后,郭某的妻子将马某三人告上法庭。
2015年3月11日,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郭某过量饮酒横穿马路,导致事故发生,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3名酒友与郭某系相约共同饮酒,均参与了与郭某最后一起饮酒的过程,应能够合理察觉其当时的精神状态和预见到其自行回家可能产生的后果,三人未对郭某尽到劝阻、照顾、提醒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三人对郭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华泰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李宏律师: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