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记者饶俊华 通讯员谢彬宋陇钢报道)银行卡未离身,卡中的钱却在千里外被刷了4.45万,储户状告银行。法院一审判银行赔偿储户80%损失,银行不服提起上诉。4月1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开庭。
市民王先生在某银行扬子江路支行办理了张银行卡。2013年1月7日,王先生人在乌市卡也在身上,却突然收到银行卡支出短信,他赶到银行柜台查询,显示是在河南许昌一POS机上被刷走4.45万元。事后王先生立即前往河南许昌报案,2014年11月25日又将银行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王先生自己承担20%责任,银行承担80%责任,即赔偿王先生损失共计3.64万元。
“银行卡密码是由储户管理,卡被刷应由储户承担。”4月1日,在二审庭审中,银行方上诉人称,一审中法院所认定的王先生的银行卡系在河南许昌一钢材市场POS机上被刷,只能证明王先生的卡是在这个市场商户领取的POS机上刷的,并不能证明这个POS机当时就一定是在许昌,也有可能是王先生指使他人在该POS机刷卡。
银行方还认为,王先生被刷卡的POS机是其它银行的,和该行无关,该行已经尽到相关义务,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
“银行方说是王先生指使他人异地刷卡,不符合常理!”王先生的代理人反驳说,王先生在银行卡被盗刷当日,收到短信后立即去柜台查询,并按银行要求打印了明细,按银行规定,必须本人持储蓄卡才能打印,由此说明储蓄卡就在本地。明细显示是在许昌被刷后,王先生又乘火车赶到许昌县报案,“如指使他人刷卡,又何必到许昌报案要查明真凶?”该代理人称,造成银行卡被盗刷的主要原因是银行方面存在疏漏,未能识别伪卡支付金额导致储户损失,银行理应赔偿。
当日,法庭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