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上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李微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微软利用担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某团工交建商科副科长、科长以及工程甲方代表的职务便利,在罗某、尚某施工队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为谋取利益分别在2010年中秋节前非法收受尚某人民币30000元,2013年5月又非法收受罗某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考虑到被告人李微软系初犯,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李微软将赃款60000元全部退出。法院最终以李微软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院法官表示,受贿罪是侵犯职业廉洁性的犯罪,李微软在利用职务之便之时,虽然没有造成国家财产等物质损害,但李的工作职责要求不仅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还不能侵犯职务的廉洁性。(崔建民文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