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取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费
个人不得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均实行免费服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档案保管机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外服务,确需收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这是3月31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的。
日前,新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新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
“个人不得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自治区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记者了解到,新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档案;未就业普通高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新疆流动人员档案保管机构为流动人员提供的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有: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及档案数字化、电子化;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的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主要包括: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他证明等;政审(考察)服务,主要包括:参军政审、录用考察、入党政审、出国(境)政审、升学政审、其他政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
从今年1月1日起,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备材料。从今年5月1日起,档案保管机构不再直接接收个人保管或携带的人事档案。个人保管或转递的人事档案可交原档案保管机构,按人事档案相关要求进行转递。
对于普通高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的,通知规定,其人事档案直接转入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已就业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资质的,可申请将档案转递至单位所在地档案保管机构。对于自治区各机关、企事业(含中央驻疆)单位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通知规定,所在单位应当将当事人档案转递至具备档案管理权限机构或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通知还明确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和抽减已归档的任何档案材料,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人事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内容。对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将由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记者张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