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一的哥违反行业法规、规章,被处以两年不得从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处罚。这是自今年3月份《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营运秩序专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实施以来,首例被罚的出租车从业人员。
31日,记者从市客运统管办了解到,3月26日,乘客王女士向媒体和客运统管办举报称,3月25日凌晨1点,她和哥哥在飞机场T3航站楼下车后,搭乘车号为新AT8066出租车,分别前往目的地第一济困医院和十七户。当班从业人员黄秀荣在送王女士前往水磨沟区第一济困医院时,未到达目的地,中途让其下车;在继续送王女士哥哥前往十七户时,不使用计价器,到达目的地收取车费110元,并且不主动出具车费发票。
市客运统管办稽查人员调查核实,发现乌鲁木齐新旅集团出租车队从业人员黄秀荣确实存在中途甩客、不使用计价器、不出具车费发票三项违章行为,证据确凿,对黄秀荣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营运秩序专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该从业人员两年不得从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
据了解,今年3月市客运统管办出台《乌鲁木齐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营运秩序专项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规定出租车从业人员违反行业法规、规章,发生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超标准收费、未经乘客要求另载他人、不使用计价器等重大行为之一,或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被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两年不得从事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记者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