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
年度首次被告 负责人须出庭
行政机关年度首次被告,负责人须出庭应诉。近日,乌鲁木齐市出台《关于全面推进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对纳入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
(制图/杨波)
案件范围包括,本年度发生的需要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通知》规定,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向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同时抄告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依法以市、区(县)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书面委托具体承办该项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同时,将建立健全庭审观摩等相关制度,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2014年7月,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诉乌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该案是乌市第一起市级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案件,乌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预防和化解涉诉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有重要意义,不仅可以让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整个案情更加明晰,庭审举证质证过程还可以对日后完善各项行政执法程序,发现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有这样或那样的纰漏。(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