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一对夫妻对法律无知对野味垂涎,他们半夜在乡村土路上私设电网准备电野兔,不料将一名路人电死。近日,沙雅县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这对夫妻周某、白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死者家人2.5万余元。
案情
周某、白某夫妇都是河南籍人。这对夫妻从小因家境贫寒未进过学堂,至今不识字。2010年,两人来到新疆沙雅县打工,开始收废品。3年下来,略有积蓄,买了一辆摩托车。
2013年12月30日,丈夫周某对妻子白某说,他见有人电了野兔爆炒,闻起来特别香,“咱们也去电野兔。”随后周某拾掇了收废品得来的裂变器和之前买的电瓶、细铁丝、小木桩,夫妻俩骑摩托车来到沙雅县一条人少的乡村土路上,沿路边布设了电网。安排好了,夫妻俩找了一条小沟坐等猎物,不知不觉睡着了。不久,他俩突然听到一声惨叫,原来醉酒回家的张某踩在电网上被电倒。夫妇俩忙将张某驮上摩托车送往医院,但张某因抢救无效身亡。
裁判
周某、白某被沙雅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年迈的父母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夫妇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4万余元。夫妇俩只有2.5万元存款,他们对法官说“就按法律判吧”。沙雅县法院遂对周某、白某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
沙雅县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夫妇私设电网,在通行的道路上电野兔,不设任何警示标志,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结果,却侥幸认为能够避免,导致张某死亡,已侵犯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周某夫妇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父母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李昀霞 刘银华 于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