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违规导致火灾发生,并酿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的崔某,成为新疆首起因引发火灾被判刑的责任人。
11日,伊犁州公安消防支队伊宁市大队大队长邓卫军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崔某因是引发火灾的责任人被判刑一年,缓刑两年。
邓卫军说,2012年12月13日凌晨零时42分,位于伊宁市国道218线旁的伊宁市苏洋商贸有限公司(苏洋农机物流仓库)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将大火扑灭后,经调查起火原因是苏洋商贸有限公司编号为B15号库房(崔某接货点)办公室内违规使用火炉取暖引燃附近可燃物造成的。
2014年7月18日,伊宁市人民检察院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作为“崔某接货点”负责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使用明火,导致发生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王前喜李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