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标志着去年5月10日国务院批复的《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中租赁业务创新试点落实。
据介绍,《通知》给予东疆保税港区在租赁出口货物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视同出口货物方面享受出口退税的先行先试政策,确保了东疆保税港区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领跑全国,使作为国家租赁试点区的东疆保税港区建设租赁产业聚集地的步伐大大提速。
“租赁出口退税试点政策将为东疆租赁产业发展走上集成化、规模化、专业化道路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掀起‘东疆租赁模式’新一轮创新发展热潮,提升我国租赁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加快东疆保税港区打造国家租赁产业试点区和创新领航区的步伐。”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主任张爱国说。
据张爱国介绍,此次公布的《通知》明确给予东疆保税港区两项先行先试政策:一是准许对东疆融资租赁公司向境外租赁货物(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等)的业务;二是准许对东疆融资租赁公司向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业务。
按照《通知》规定,伴随租赁标的物使用权的转移,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享受一次性退税,极大减轻了资金占压;而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让渡可以逐步实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留下了充分的协商决策空间,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变化。(记者 王媛) 实习编辑:李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