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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非耕地取土一月内须复垦

2012-09-10 15:57:46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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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取土人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的土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日前,记者从天津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天津市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取土管理,规范取土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

据了解,取土用地活动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建设和经营的需要,在非耕地上取用土资源的行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在非耕地上的取土用地活动必须遵照《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取土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取土用地审批、土地复垦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

依照《天津市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本市要求在非耕地上取土经营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根据取土区的地形、地质情况合理确定取土深度、取土范围;土地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并征得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同意;不影响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土用地坚持谁取土、谁复垦的原则。取土人应当边取土边复垦,在取土完毕后一个月内将取土区复垦完毕。取土人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的土地经验收不合格的,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同时,非耕地取土经营实行《取土许可证》制度。取土单位或个人申领《取土许可证》,应当到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取土申请表》;取土项目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土地权属、地类审核证明;取土方案和防护措施;农村村民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取土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取土的书面意见;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土的,取土用地属国有土地的,提供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取土补偿合同》;取土用地属集体所有土地的,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取土补偿合同》;与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等。经审查合格颁发《取土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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