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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计生条例1月1日起实施

2012-12-26 10:24:47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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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12月2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召开《条例》培训会,希望通过介绍、讲解新条例的主要内容,促使计生兼职单位和计生系统工作人员更好地掌握新的人口计生法律规定,进一步提高新区人口计生依法行政水平。

即将实行的《条例》中,提出加大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力度,“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方面,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省条例》晚育增加15天,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市条例》晚育又增加15天,共计163天。

培训会上,新区公共事业局局长张辉群表示,新修订的《条例》为新时期解决人口计生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完善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制保障,标志着新形势下人口计划生育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他指出新区计生工作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条例顺利、正确实施;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各级各单位要清理、完善各项文件、制度,尤其是抓紧废除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的有关工作制度;同时认真将新条例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人口计生工作实践中,结合实际,切实用新条例解决难点问题,指导完善工作机制,打造特色、亮点。(柳艳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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