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12·31”苯胺泄漏事件调查组认定,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2·31”苯胺泄漏事故引发浊漳河水污染事件,是一起由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事故企业、相关政府及部门对此负有责任,共有38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理。
记者20日从山西省“12·31”苯胺泄漏事件处置工作组获悉,2012年12月30日12时30分,天脊煤化工集团下属方元公司的当班人员未按规程操作和检测,导致进料管道上存在质量问题的金属软管破裂,致使苯胺泄漏到围堰内。当班人员未按规定定时巡检,没有及时发现苯胺泄漏。发生破裂的金属软管由北京首航五环工业工程公司生产。该公司无金属软管制造资质,破裂的金属软管存在质量问题。
从2012年12月30日13时45分苯胺开始泄漏,至31日8时15分停止送料,苯胺总泄漏时间为18.5个小时。经调查测算,苯胺泄漏总量为319.87吨;流出厂区134.29吨,其中,流入浊漳河8.76吨。苯胺原液中的挥发酚是造成浊漳河挥发酚超标的原因。天脊集团误报苯胺泄漏量为1至1.5吨,迟报事故及事件信息,未在规定时间报告,误导和延误了有关部门进行准确判断和快速处置。
记者了解到,长治市环境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赵俊翼、天脊股份公司环保能源部部长皇甫守义等5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
另对24名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其中,给予天脊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王彦灵党内严重警告、降职处分;给予天脊集团董事、天脊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畅学华留党察看一年、降职处分;给予天脊集团董事、天脊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荆宏健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给予潞安集团党委副书记、天脊集团党委书记、天脊股份公司总经理王俊彦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给予潞安集团副董事长,天脊集团董事长、总经理,天脊股份公司董事长王光彪党内严重警告、记大过处分。
对9名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给予长治市环保局局长申旭峰留党察看一年、撤职处分;给予长治市安监局局长杨富进记大过处分,免职;给予长治市委常委、副市长潘贤掌记过处分。
另外,长治市长张保对苯胺泄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山西省委已经决定,提名不再担任长治市长职务。
同时,责令潞安集团向省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令长治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目前环境监测数据显示,浊漳河王家庄断面(出省断面)、红旗渠源头苯胺浓度连续稳定达到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挥发酚浓度连续稳定达到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