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广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7日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答。
九成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
对于很多贪官异地审判问题,裴显鼎说,指定异地管辖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保证公正审判推出的一项举措。由于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岗位担任职务,所以在当地具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为了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对于曾经担任一定级别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不由其原任职地法院审判,而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进行异地审判。
裴显鼎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90%以上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到了被告人任职地以外的省份异地审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也实行了指定异地管辖的做法。实践证明,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对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回应“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自首”
“如何把握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一直是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重点。对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即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裴显鼎给予了解答。
裴显鼎介绍,为依法规范和从严掌握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两高曾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
裴显鼎表示,我们认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
“也就是说,职务犯罪分子是否成立自首,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有无自动投案;二是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掌握该犯罪线索并为此采取了相关调查、强制措施。而办案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正式立案,与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并无关系。”裴显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