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处罚力度:应急日违令最高罚50万
记者注意到,对同样的环境违法行为,新版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譬如,对于未批先建的行为,原来是“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的给予5-20万的处罚”,现在则是“先责令停止建设,并直接处罚(没有限期补办环节)。对于拒不停止建设的,进行查封”。
“下限加严”的思维在条例中亦有明显体现。其中,向大气排放粉尘物质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单位未安装净化设施或有效措施的行为,原来是分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5000元以下罚款,严重的5000-5万,现在全部是处1-5万元。
新版条例还增加了环保部门的主动权。对于超标排放的行为,原来是“申请政府限期治理,处1-10万”,现在则是由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处1-10万,治理期间限制排放,不得新改扩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的,报请政府停业关闭。
此外,对于各界关注的“重污染日应急状态下不执行限停产措施的行为”,新版条例较大幅度地加大了处罚力度。原来是处罚1-10万,现在则是查封排污设施,处5-50万元罚款。
新增条款:排污致大气严重污染或究刑责
“一方面,针对以往法规中未明确规定、但现实中确实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新版条例增加了相应条款。”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副总队长晏向阳表示。
其中,对于“未按照规定设置监测点位或者采样平台”的行为,新版条例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10万元罚款。
对于“不正常使用油烟、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的,条例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新版条例还增加了排放环节的法规条款。对于“产生voc排放的生产过程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的行为,将分情节,轻微的处2-10万元,严重的处10-30万元。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改造清洁能源方面的条款。对于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业单位未改清洁能源的行为,将限期改正,处1-10万元。
“另一方面,新版条例还增加了对严重违法行为从重打击的条款。”晏向阳举例指出,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