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独立而统一的环境监管。健全“统一监管、分工负责”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监管体系,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执行国家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纠正其执行不到位的行为,特别是纠正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不当干预行为。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强化环境监督执法,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严厉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执法、环境监测预警等领域和方面,制定科学规范的制度,为实行统一监管和提升执法效能提供保障。
(二)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必须打破区域界限,统筹陆地与海洋保护,把海洋环境保护与陆源污染防治结合起来,控制陆源污染,提高海洋污染防治综合能力,抓好森林、湿地、海洋等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修复,促进流域、沿海陆域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域、典型生态系统分布区域和生态环境脆弱区域,集中了我国大部分重要生物资源,承载了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要在这些区域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建立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区域联动机制。强化区域间工作会商,及时就生态保护修复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和协商。加大区域联合执法力度,对突出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查处。构建生态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做到信息互换互通。
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已陆续建立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其他地方也要结合地理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污染程度、城市空间分布以及污染物输送规律,加快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建立区域监测网络和应急响应体系,联合应对重污染天气。在水污染防治方面,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与流域污染防治有效衔接,以流域为控制单元,建立流域环境综合管理模式。
(三)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国有林区是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森林资源培育战略基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物种安全、粮食安全等方面具有特殊地位。要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改革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体系,搞活企业经营机制。改革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国有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妥善安置富余职工,推动林区经济转型,增强林区发展活力。
我国在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大力促进集体林区绿色富民产业发展,已基本完成集体林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实现了“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要按照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加大对林下经济、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森林保险等的支持力度,推进林权抵押贷款,规范和监督林地流转,探索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集体林地基础设施建设。
(四)完善环境信息公布制度,健全举报制度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必须充分调动一切因素,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要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知识,使其上课本、进社区、入工厂,提高全民环境意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方式,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企业污染物排放等信息以及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公开,主动向社会通报。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要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真实客观地公开环境信息,监督企业按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信息。
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举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环保举报投诉热线畅通工程,精心做好环境权益被侵害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加大受理督办落实力度。发挥好公众、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推行绿色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加强舆论引导,积极主动回应公众关心的环境问题。
(五)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排污许可是一项国际通用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实行排污许可有原则性规定,但许可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尚未明确。要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规范污染物排放许可行为,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实行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污染物总量控制,使污染减排与行业优化调整、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紧密衔接,做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在总结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实施各类排污指标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加强排污权交易的组织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
(六)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既是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业违法成本、震慑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根本对策。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与公民损害列入赔偿范围。建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合理鉴定、测算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为落实环境责任提供有力支撑。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衔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对排放污染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