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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改革方向不是自由买卖(权威访谈·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

2013-12-13 08:53:3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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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下一步将从哪几方面着手?

胡存智: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要完善宅基地的取得和分配制度,使其更加合理、规范;二是要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促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使用,同时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三是要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制度,使宅基地的利用更加合理。

记者: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开展了哪些工作?

胡存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土资源部已在三年前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率达到了97%。与此同时,今年开始我国全面开展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各省普遍开展,这将为宅基地管理和宅基地用益物权保障奠定好基础。

此外,为确保宅基地“应保尽保”,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规定各地要拿出不少于5%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设,近期还正在研究准备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措施,考虑采用“先用后核销”的办法,以保证宅基地做到“应保尽保”。即在宅基地管理制度健全、“两图一表”管理措施到位、完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按照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批放宅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先“记账”,到年底进行汇总,上报核销已使用的指标,确保宅基地使用得到切实保障。

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怎么推进

记者:有很多人认为住房财产权可转让就是宅基地可转让,城里人就可以去农村买宅基地了,是这样吗?

胡存智:这是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性误解。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农村宅基地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分配的用于建房的土地。宅基地的取得是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密切关联的,也就是说,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才能使用这块宅基地。所以,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是购买还是以其他方式使用占有农村宅基地,都是违反法律的,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为何不全面铺开,而是要先试点,慎重稳妥推进?

胡存智:慎重稳妥推进农民宅基地抵押担保转让,有四个方面的考虑。第一,改革的根本出发点是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路子,不是为了解决建设用地指标,也不是为了满足城市建设用地的需要。第二,农民住房的抵押担保转让中,转让则会明显涉及相关的土地问题,其中涉及经济问题和相关问题要慎重处理好。第三,宅基地抵押担保是非常值得探索的,一旦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就涉及转让问题。结合中国农村住房一户一宅的基本国情,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农民唯一住房,房屋转让后,农民是否有切实的住房保障,这方面主要涉及社会问题,因此要慎重。第四,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还会遇到房地一体化问题。房屋转出去了,转给谁了,谁来接受,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所以我们还要处理好相应的法律关系。因此通过试点慎重稳妥来推进这个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把三中全会提出的农民住房的抵押担保转让处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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