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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司法改革问题答问

2013-12-02 11:06:1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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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依照法律适用的原理,对行为人的处罚依据,应以其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为准。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劳动教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一项法律制度,废止这项制度应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起草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将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问:《决定》提出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是一项什么样的制度?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目前在世界各国(地区)普遍实行。我国社区矫正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以非监禁的方式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在法定期限内,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既避免了监禁矫正可能造成服刑人员“交叉感染”等弊端,还能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有利于促进其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社区矫正的对象都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判决宣告有罪的犯罪分子。二是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执行刑罚,使罪犯在不脱离家庭、社会生活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三是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矫正。服刑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依法还要收监执行刑罚。

问:近年来我国探索实践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成效?

答:社区矫正是我国新实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了试点地区,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国家基本法律中明确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截至今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正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为0.2%,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年来的探索实践充分说明,作为一项崭新的刑事司法制度,社区矫正对于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有着积极益处。

按照《决定》提出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的部署要求,下一阶段,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完善社区矫正配套制度,加强社区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其他司法改革任务目前有哪些部署?

答:《决定》部署的司法改革任务比较多,相关职能部门正在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研究部署改革工作。总的思路是:有实践基础、易见成效的改革措施,要尽早推进;一些重大改革需要深入研究后再推进的,组织专门力量,科学论证改革方案;需要试点的改革,会同相关部门通过试点进行实践探索,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要把握全局,协调推进各项改革,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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