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成员单位正在按照今年6月召开的协调小组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抓紧落实相关工作,推动相关任务的落实。
三、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履约审议工作
2009年11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决定建立《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规定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接受审议和审议其他缔约国。履约审议机制于2010年启动,第一周期的审议内容是履行《公约》第三章“定罪和执法”和第四章“国际合作”的情况。根据《公约》履约审议工作组的抽签结果,在第一周期的审议中,我国在2012-2013年与文莱共同审议阿富汗、与巴布亚新几内亚审议斯里兰卡,并于2013-2014年接受第一周期的审议。
(一)切实加强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我国成立部级协调议事机构,对履约审议工作作出总体规划和部署。2011年成立了应对《公约》履约审议事务办公室,建立联络员队伍,确定我国参与审议工作的15名政府专家。为全力以赴做好接受审议工作,2013年国务院对应对履约审议的总体原则、组织协调等重大问题作出了安排。各责任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有效保证了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充分借用国际平台实现我方关切。密切跟踪《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的规则细化工作,充分利用会议平台宣传我国反腐败做法和成效,树立我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形象。各有关单位先后多次派员参加《公约》缔约国大会、各工作组相关会议等,积极参与有关谈判磋商。如2011年10月,在《公约》第四届缔约国大会上,中国政府代表团大力推动《公约》框架下的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与发展中国家共同推动会议设立“国际合作专家组”。
(三)积极推动国内法律法规与《公约》规定衔接。2011年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新设立“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将《公约》第16条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再如,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设专章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增加了对特定案件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规定,体现了《公约》第31条、第32条的有关要求。这些法规制度的出台,为我们接受《公约》第三章、第四章审议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系统开展审议机制专题培训。为促进履约审议事务办公室成员、联络员及有关政府专家全面掌握《公约》履约审议机制相关内容,2012年举办了《公约》履约审议事务专题研讨座谈会,就《公约》履约审议机制进行培训研讨。同年,邀请《公约》秘书处官员来华举办《公约》履约审议机制培训班,我国参与审议工作的中央政府代表,港、澳特区代表60余人参加了培训。通过系统培训,使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了审议机制规则,提高了参与履约审议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