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利
通过她递条子很灵光
丁书苗通过刘志军获取的利益,绝大部分都是通过有偿运作的方式帮企业中标,以获取巨额中介费。
丁书苗的辩护律师当庭总结这个模式:即投标人通过中间人找到丁书苗,将投标企业想中标的意思传递给丁书苗,丁书苗写条子递给刘志军,刘志军打招呼让投标的企业中标,企业给中间人中介费,中间人再分给丁书苗。
公诉人提到丁书苗在上述模式中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是主犯。辩护律师表示不认同,认为上述模式虽然有中介的外衣,但本身不是经营行为,是串通行为,递条子的丁书苗是投标企业的代言人,视为投标企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此案应定性为处罚结果更轻的串通投标罪更为准确。
辩护律师也不认同丁书苗是主犯,他提到一个细节,郑鹏找丁书苗第一次帮投标企业中标后,郑鹏问过丁书苗找的谁帮忙。丁书苗说“我的老板”。
丁书苗说的老板就是刘志军,刘志军多次对丁书苗进行指导,说高铁项目很多,让她可以找有一级施工资质的央企合作。当丁书苗第一次拿着郑鹏写有投标企业和标段等信息的条子找刘志军,刘志军问她是什么意思,她还答不上来。
后来郑鹏告诉丁书苗是“中标”,她才又去告诉刘志军“是中标”。
刘志军之后告诉丁书苗,以后就可以用这种方式给他递条子。此外,因郑鹏老是少给中介费,丁书苗对刘志军说过后,刘志军说:“这样不行,该给多少就是多少。”
辩护律师认为,在这个模式中,给下属打招呼、干预招投标的刘志军才是起主要作用的人。丁书苗只是一个传声筒,不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