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改进会风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办法在压缩会期、控制参会人员数量、改进会议形式、限制会议地点等方面,均做出了严格的具体规定。
除一类会议外会期不得超过2天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原先分三类管理,此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并没有明确规定,新办法将这部分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新办法规定,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传达布置优先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
新办法指出,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