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6日上午继续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辩论开始后,公诉人对被告人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发表了公诉意见。
公诉人称,在法庭调查中,针对指控被告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薄熙来的自书材料、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笔录,对出庭证人徐明、王正刚、王立军进行了询问,出示、宣读和播放了由于法定原因不能出庭作证的薄谷开来、唐肖林等证人的询问笔录、亲笔证词和作证的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宣读了大量的相关证人证言笔录,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这些证据,经过当庭举证和质证,不仅证明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而且证明了这些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确实充分并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体系,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人表示,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既是宪法的重要原则,也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对薄熙来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依法查处,既体现了我国依法反腐的决心,又充分表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人,无论职务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