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刘志军被一审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判决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惩腐败,“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态度,昭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再次给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敲响了振聋发聩的警钟。
从刘志军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来看,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部长之前,就有严重的犯罪行为。他在担任基层铁路分局局长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的职级晋升提供帮助,为相关企业谋取特殊利益,从中多次收受巨额贿赂。随着职务升迁,权力变大,刘志军为自己、为他人谋利的“力度”越来越大,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至案发时,他滥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460万余元,对国家清廉形象造成了极大损害,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大恶极,依法应当严惩。
案发后,刘志军终于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他在有关部门调查期间,能如实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把“吃进去”的赃款尽可能吐了出来,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和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一审判决正是基于刘志军的这些表现和法律的规定,从严从重判决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给予刘志军以应有的惩罚。这一判决,体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充分保障刘志军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并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召开了新闻通气会。这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的表现,是人民法院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并重的表现,保证了办案质量,体现了人民法院严肃执法的法治精神,体现了司法文明的发展进步。
刘志军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个正部长级领导干部受贿、滥用职权案件。对刘志军的依法审判,体现了党中央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的决心和力度。当前,全国各地都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刘志军案一审的审理和判决,给全体党员提供了一个最新的反面教材,也再次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对于腐败分子,不论是谁,不管职务有多高、隐藏有多深,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