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
地标与国标并存且冲突怎么办?
卫生计生委:国标实施后地标即行废止
记者查询发现,《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国家标准(GB19298-2003)是2003年制定的。但是,2008年1月17日和2008年9月28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先后两次下发修改单,对该标准中的浊度、砷、镉、总α放射性标准进行修改,并增加了溴酸盐限量标准。据了解,砷、镉为公认的有害物质。修改之后,上述5项标准均比之前更加严格。
在此次农夫山泉“标准门”中,农夫山泉所执行的浙江标准(DB33/383)在砷、镉等指标限值上均宽松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修改后的《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
对于这样国标和地标矛盾并存,且地标宽松于国标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昨天明确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但地方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公布实施之后,即行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目前我国的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是明确的,企业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其执行的地方标准不应当与国家标准相矛盾。
>>问题3
如何解决目前标准乱象?
卫生计生委:将加快清理各种标准
据了解,我国标准总体数量多,且标准间存在矛盾、交叉、重复,个别重要标准或重要指标缺失,部分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的问题。因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全面启动了近5000项食品安全类标准以及行业标准的清理工作,将于2013年底完成清理任务,于2015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将加快包装饮用水标准的清理,对相关标准中的安全指标进行整合,及时制定包装饮用水通用标准。
对于地标和国标矛盾的现象,据悉,国家卫生计生委此前印发的有关工作方案中,已经明确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
卫生计生委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尽快部署开展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凡是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尽快进行修订,同时组织开展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掌握地方标准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