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解析
指控适用“口袋罪”
记者了解到,此案是《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后,首度适用于此类行为的指控。
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前三项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非法经营罪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个“口袋罪”的规定,由于“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实践中,该项规定越来越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
也有法律人士认为,此案案情其实与串通投标罪相近,但串通投标罪最高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非法经营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