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企业无力赔偿受害者或清除污染的状况,有可能随着环境污染强制保险的推开有所改变。
日前,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要求涉重金属企业,以及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必须强制购买环境污染保险。一旦这些企业发生污染事故,污染受害者或受污染的地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事实上,早在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就已经在全国推动环境污染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已在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一些地区的实践证明,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
根据两个部门的要求,涉重金属企业、石化等高环境风险企业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金属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行业内涉及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企业。从环保部门的监管情况来看,近年来,屡屡引发重大污染事故的大多是这几类企业。
对应当投保而未及时投保的环境高风险企业,环保部还依照法律制定了约束措施,企业的投保情况将与企业的环评审批、排污许可、上市核查紧密结合,此外,企业还将被暂停申请环保专项资金的资格。
保险监管部门表示,将引导保险公司把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合理设计保险条款,科学厘定保险费率。
据介绍,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第三方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投保企业(又称被保险人)为了救治第三方的生命,避免或者减少第三方财产损失所发生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施救费用;投保企业根据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为控制污染物扩散,或者清理污染物而支出的必要而且合理的清污费用;由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约定的其他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