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赴国(境)外超生者,将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针对部分党员干部将赴港生育作为规避超生手段的做法,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其中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将被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昨日,就其中热点问题,南方日报记者专访了省纪委有关负责人。
焦点 1
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调查要撤职
记者了解到,1998年8月4日,省纪委、省监察厅制订并颁布实施了《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2008年,广东也曾开展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清理活动,依照《暂行规定》严肃查处了一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并逐步将落实计生政策转化为对党员干部的政治纪律要求。
“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省纪委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说,1998年的《暂行规定》是由省纪委、省监察厅颁布,而《处分规定》是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因此,出台《处分规定》显示了省委、省政府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较之前更具权威性和严肃性。
《处分规定》的制订坚持了法制统一的原则,并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增强《处分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比如,1998年《暂行规定》对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的对象没有直接有力的干预手段,导致实践中超生案件认定难、处理难等问题。为此,《处分规定》专门设置了针对性措施。如规定,“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焦点 2
未结婚登记生育二胎将被双开
记者在《处分规定》中看到,其中明确规定对违规生育的13种行为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其中包括:符合生育第一胎子女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而生育的;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而生育或者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子女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婴儿出生后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确切原因或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按弃婴论处;无法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有效证明又拒不接受组织调查,妨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
而其中明确规定,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将一律被处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包括: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她)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弃婴、溺婴的,或者遗弃、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生育一个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