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日报网北京1月8日电(记者 吕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从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共同犯罪的处理。
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的一类渎职犯罪。《解释》第四条从三个层面明确了该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单纯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的,因刑法已将放纵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渎职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应以单一的渎职罪处理。
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的,因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共犯,应在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之间择一重处。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的,因同时实施了数个行为并触犯了数个罪名,应以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