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732万余元,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吴志明19日被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吴志明利用其先后担任南昌市西湖区区长、青山湖区区委书记、南昌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南昌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或者单位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7325774.74元。
法院认为,吴志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吴志明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吴志明在被调查期间,提供线索,使侦查机关顺利破获其他犯罪案件,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前本案涉案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回。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实习编辑:范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