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酝酿了8年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终于出台在即。10月1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今年第四季度将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起草工作于2004年启动,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负责,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等多个部委参与制定。
据知情者介绍,建立健全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等方向,都有望写入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对央企母公司、子公司等高管薪酬的调控,也有望走向深入。同时,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提高城乡居民收入等政策,目前已经有了明确目标,方案中就是实现目标的路径设计。
曾经多次参与方案起草论证的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作为整体指导规划,方案是对收入分配改革路径、方法的思考和阐述,更多的是原则性要求。除了总体方案,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多方面的有效配合,以及各方面的共同参与,经过相当长时期的努力,才可能取得成效。同时,收入分配改革总体方案没有法律强制力,只是为各部门和地方进一步按总体方案的基本要求,制定解决本部门、本地区分管领域收入分配问题的政策提供基本依据。
关于当前城乡居民之间,不同行业、不同岗位、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偏大,各方已基本形成共识。尽管公众对“收入差距”早有体会,但具体数字还是刺痛了公众的神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日前发布的2011年《中国薪酬发展报告》,部分行业工资上涨过快,2007年企业高管与农民工工资收入差距最大曾达4553倍,企业内部近5年来高管工资增幅明显超过普通职工工资增幅。
苏海南指出,近两三年来,通过多方面措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3.32倍缩小到3.13倍;行业薪酬差距由4.88倍缩小到4.48倍,企业高管薪酬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也有所缩小,但与老百姓的期盼仍有较大落差。因此,必须加大并加快收入分配改革,主线是“尽快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为此,要下大力气“提低控高”。在他看来,“提低”尤其具有紧迫性,同时也具有可行性。调节高收入也很有必要,但受客观条件制约较大,如高收入者收入难以严格界定,相关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等尚不健全,同时,受高收入既得利益者的抵制,其难度相当大。
苏海南认为,“提低”从广义来看,首先要努力扩大就业,尤其是要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就业问题;其次是提高各项社会保障标准,同时扩大覆盖面,将低收入群体逐步纳入社保覆盖范围。
苏海南表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工资的确定,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有部门人员收入进行调节,以及通过法律、经济、信息等手段规范市场薪酬分配行为和秩序。对于非公经济单位,重点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问题。
他建议,可以通过发布行业劳动定额标准指导小企业通过劳资平等协商,合理确定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障员工工资权益;继续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使之逐步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即全部工薪劳动者平均工资的40%,以促进低端岗位员工工资的提升。
记者注意到,被全国总工会和有关部门寄予厚望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调研发现,实践中普遍存在“重合同,轻履行”的现象。原因在于,相关立法对于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缺乏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
苏海南认为,“控高”包括调控部分企业高管的偏高过高收入,调控垄断行业的偏高过高收入,调控社会某些群体的偏高过高收入,同时,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范灰色收入和打击非法收入。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起草过程中,部分学者认为,目前对国企高管的薪酬调控,力度还不够。近些年来,部分央企负责人的天价年薪,以及部分国企员工偏高的薪资和福利水平,不但加剧了收入差距,也增加了社会公众的不满。
曾经有学者提出,解决垄断性央企高收入问题,是收入分配改革短期能够见效的突破点,如何改革,关键还是要看政府的决心。
苏海南表示,公益性国企高管应被视为准公务员,可考虑将其薪酬控制在同地区公务员年薪的2倍到3倍。对竞争性国企高管,其薪酬水平可适当高于公益性国企高管,但不能与市场价位直接对接。国有企业中只有那些通过市场选拔任用机制产生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才可实行市场价。本报记者王亦君 实习生 张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