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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 防"一失足成千古恨"

2012-07-06 09:11:52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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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犯罪人员犯罪信息的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犯罪人员信息管理方式方法、犯罪人员信息通报和查询等工作机制以及违反规定处理犯罪人员信息的责任,并结合我国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负责人。

条件成熟后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这位负责人表示,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健全、完善的犯罪记录制度主要包括犯罪信息登记和管理制度、犯罪信息查询或通报制度以及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制度等内容。

对于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意见》提出可以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为保障犯罪人员的有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登记,应当建立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具体做法是,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被释放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通知书》寄送被解除矫正人员户籍所在地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在犯罪人员信息库建立起来后,有关国家机关基于办案需要,向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查询有关犯罪人员信息,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及时通报。

为规范犯罪信息查询机制,保障有关信息能够得到有效、合理运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上述机关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入伍、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进行。辩护律师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求查询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记录的,应当允许,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被执法机关依法封存的除外。

防止未成年人“一失足成千古恨”

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被记录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并且容易形成“一朝为贼,终身为贼”的“标签效应”,进而阻碍被记录人的改善更生,甚至会使这些人因回归社会无望而走向社会的对立面,因此,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已经成为现代法制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消灭、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试点活动也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这位负责人表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结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实际,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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