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首次主动修改草案征民意 仍存3大争议

2012-04-06 08:37:20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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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侵权赔偿标准

提高标准“是个重要胜利”,但专家建议增加赔偿金额“最低下限”

对于侵权赔偿标准问题,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认为,这是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修改草案将赔偿金额从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并确定两次以上故意侵权者要赔偿一至三倍数额,这对于广大权利人而言是个重要胜利。”

李明德说,我国著作权保护长期以来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难以真正对侵权盗版形成威慑和遏制。因此修改草案加大赔偿金额很有必要。但他同时建议,应该增加处罚金额的最低下限,“否则100万元以下,1000元也是以下,100元、50元也是以下,不规定一个最低限额,比如1万元,不利于权利人维权。”

争议:著作权集体管理

权利人担心“被代表”而难保权益,专家建议暂缓设立延伸条款

本次修改草案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向非会员延伸的有关条款也引起不同解读,特别是第六十条和第七十条引起很大争议。按照这两条规定,即使权利人没有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组织也可以代表权利人行使权利。使用者只要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了报酬,就不必承担赔偿责任。

一些权利人表示,他们很担心自己“被代表了”而又“难保权益受到保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唱片公司负责人说,按照这样的规定,权利人即使被侵权了也不可能发起商业诉讼,因为使用者只要向集体管理组织交了钱就不必承担责任。

国家版权局在相关说明中表示,之所以制定这些条款,是为了解决“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问题”。因此,借鉴了北欧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李玉光曾建议“延伸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李玉光在提案中称,近年来音集协、音著协在开展卡拉OK和背景音乐收费过程中,都遭到了一些非会员委托商业机构向已交费企业发起的诉讼,而且法院判赔的标注远远高于集体管理组织的标准,导致部分会员要求退会而且寻求商业诉讼,扰乱了刚刚建立起来的作品正常利用的市场秩序,还破坏了集体管理制度,给法院增加诉累,浪费现有诉讼资源。

李玉光认为,对拒不加入协会、执意通过诉讼维权的非会员,按照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判赔,既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收费标准的权威性,又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待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和非会员司法公平,同时又能遏制非会员的商业诉讼。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现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效能尚未充分发挥、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向非会员延伸其管理,未必有好处。李明德认为,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收费、如何分配、如何维护会员权益,这些都不透明,广大会员对其服务也很难说都是满意的。因此,他建议暂缓在修改草案中设立延伸条款。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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