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首次主动修改草案开征民意

2012-04-05 17:01:42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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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网站3月31日发布公告,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据介绍,自2011年7月13日正式启动的本次修订,是对《著作权法》的首次主动修改。一些法律界人士和著作权人认为,本次修改的最大特点是使《著作权法》更具实际操作性,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比如,本次修改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范围和力度。但是,对于法定许可范围、侵权赔偿标准和著作权集体管理,一些著作权人认为修改草案和他们的愿望仍有一定差距。

争议:法定许可范围

权利人担心范围过宽,专家认为要考虑使用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共同利益

一些著作权人认为,修改草案中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仍然过宽,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侵权。所谓法定许可,就是使用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就使用其作品。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法定许可的本意是要促进作品传播,但在实际运作中,著作权人却因此丧失了获取报酬的权利。正如国家版权局在关于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所指出的那样:“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比如,我国许多文摘类报刊大量转载、摘发他人的原创作品并以此牟利,但能够得到稿酬的作者少之又少;更有甚者,转载后不署作者姓名,或另外署上一个毫不相关的名字,这种侵权行为近年有愈演愈烈之势。据不完全统计,在万余家报刊中,主动交纳转载稿费的不足10%。因此,有专家建议取消法定许可制度。

但国家版权局认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制度功能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如教科书使用作品),目前该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付酬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的缺失。因此,草案对法定许可制度着重从这两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增加了关于法定许可必须事先备案、及时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和指明来源等义务的规定,如使用者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课以行政处罚。

有音乐界人士认为,修改草案中的第四十六条不妥,该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他们认为,这是“给侵权者打开了方便之门。”

但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明德认为,权利人的理解并不全面,“打个通俗的比方,如果没有这一条,《青藏高原》就只能由李娜一个人唱,其他人都不能唱,这样就对吗?如果这样,广大词曲作者就无法通过扩大传播来获取更多收益了。”

“第四十六条有明确的前提条件,权利人要把四十六条和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著作权法》不是仅仅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不能只从权利人的角度看问题,还要考虑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李明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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