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公司将会提出上诉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公关宣传总监吴惇告诉记者,对于判决结果,该公司表示遗憾,将会提出上诉,“案件的因果关系、逻辑关系都不存在。不能说你看了一部动画片,就怎么怎么样,这是没有逻辑的。”
吴惇称,针对这个案件,目前全社会、众媒体都在关注他们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但却缺乏对真正受害者本身的关注。他表示,公司对于受害孩子是深深同情的,但是因为陷入了这个官司,所以公司不好做什么,目前只能呼吁全社会关注受害者本身,给予帮助。
吴惇同时表示,公司一直很注重企业社会责任,希望对儿童进行积极、正面精神灌输,“我们前段时间还发起了绿色动画的倡议”,他认为“把未成年人的成长责任推给动画片是不正确的”。
专家分析
法官较多考量未成年人保护因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周友军副教授认为,该案中,顺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由他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平平、安安参与了模仿游戏,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这是否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从而减轻或免除加害人一方的责任?理论上讲,过失相抵能力就是识别能力,也就是说,受害人只要对危险的发生有识别能力,就可以认定其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从而可能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平平、安安分别仅为7岁和4岁,不具有过失相抵能力,所以,不能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另外,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是否可以导致加害人一方的责任减轻?这涉及到监护人的过错是否可以视为直接受害人的过错,从而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问题。对此,理论上争议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赵正与尹发惠人身损害案如何运用法律政策的函》(1991年民他字第1号)持肯定的观点。本案一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相同,也认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
就动画片制作公司而言,其是否负有提示风险、警戒模仿的义务呢?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应当考虑动画片制作公司作为经营者的经营自由、动画产业的发展等因素;从原告的角度来看,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案一审法官较多地考量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因素,认为动画片制作公司负有作为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