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正式印发。据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新收养的尚未办理户籍的弃婴(童),在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此外,因病致贫者也可获得医疗救助。
《细则》详细列出了十类医疗救助对象,其中有五类属于“困难群众”,分别是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政府供养人员;持证重度残疾人;在广州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困难学生。
此外,经本市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期间患有职业病,由于原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等原因,导致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且家庭经济困难的职业病病人(以下简称“职业病病人”);以及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新收养的尚未办理户籍的弃婴(童),也在救助之列。
目前的救助方式包括记账减免、零星报销,其中,困难群众在广州市医保定点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或门诊指定慢性病待遇时,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和本人身份证。而农村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治疗城镇居民医保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可申请门特二次救助,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每人每月每病种(项目)不超过1000元,当月累计,不滚存。
对于备受关注的弃婴,《细则》明确,社会福利机构新收养的尚未办理户籍的弃婴(童)住院治疗,其基本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80%,在一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编辑 黄适